| 出租方(甲方): | 徐州市传人商贸有限公司 |
|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 | 9132030333090263XP |
| 法定代表人: | 周向前 |
| 联系电话: | 0510-88558721 / 181-1366-9698 |
| 地址: | 徐州云龙万达广场SOHO1幢1单元1620 |
| 承租方(乙方): | |
|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/身份证号: | |
| 法定代表人/负责人: | |
| 联系电话: | |
| 地址: |
| 设备名称 | 规格型号 | 品牌 | 数量 | 设备状态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3.1 租赁起始日期: 年 月 日
3.2 租赁终止日期: 年 月 日
3.3 租赁天数: 天(最短租期不得少于 天)
3.4 租期届满如需续租,乙方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,并重新签订续租协议。
4.1 设备租金:人民币 元/天(大写: 元整/天),合计租金: 元
4.2 押金:人民币 元(大写: 元整)
4.3 押金退还约定:设备归还且经甲方验收无损坏后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。
4.4 付款方式:签订合同之日,乙方须支付租金的 %(即 元)作为预付款,剩余租金于设备归还后 日内结清。
4.5 计价方式(勾选其一,不得重复计费):
□ 台班计费: 元/台班 □ 日租: 元/天 □ 月租: 元/月(按 30 天计)
4.6 台班燃油约定:台班单价不含燃油。正常台班由乙方(用工工地)负责加油并承担机手食宿;如乙方委托甲方供油,甲方按台班估算耗油量 × 当日当地柴油挂牌价代垫,结算时凭加油凭证据实结清。
4.7 机手食宿代垫:如乙方委托甲方安排机手食宿,伙食按 50 元/人·天、住宿按 100 元/人·天 代垫,随租金一并结算,不计入台班单价。机手人数: 人。
4.8 发票与税率: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。本合同项下:配操作人员的设备租赁按建筑服务 9% 开具发票;不配操作人员的设备租赁按有形动产租赁 13% 开具;其他服务按6% 开具。乙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应在付款前书面提供开票资料(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、地址电话、开户行及账号)。
5.1 交付地点:
5.2 归还地点:
5.3 运输方式及费用:
5.4 交付时甲乙双方须共同验收设备,填写《设备交付验收单》(附件一),双方签字确认。
6.1 乙方须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及说明书正确使用设备,不得擅自改装、拆卸设备部件。
6.2 设备日常保养由乙方负责,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。
6.3 设备出现故障,乙方须立即停机并通知甲方,甲方负责维修,乙方须积极协助。
6.4 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,乙方须按设备折旧后价值的 %赔偿。
7.1 租赁期间,乙方须为设备购买财产保险或工程保险,保险费用由 方承担。
7.2 保险单原件须交由甲方留存。
7.3 发生保险事故,乙方须在 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,同时通知甲方。
8.1 甲方逾期交付设备,每逾期一日按租金总额的 %向乙方支付违约金。
8.2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,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 %向甲方支付违约金。
8.3 乙方擅自将设备转租、转借或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途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。
8.4 乙方逾期归还设备,按租金标准的 倍/天计收逾期租金。
9.1 经双方协商一致,可书面解除本合同。
9.2 出现以下情形,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:①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 日;②乙方将设备用于违法用途;③乙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。
9.3 合同解除后,乙方须在 日内归还全部设备。
10.1 台班计法:每台班按 8 小时计。实际作业不足 4 小时的按半个台班计,4 小时以上不足 8 小时的按 1 个台班计;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、待料、等指令,按待机台班计费。
10.2 现场签认:每个台班(或每日)作业结束后,乙方工地负责人应在《台班签认单》上签字确认台班数量、作业内容与起止时间。乙方当日未签字且未在 24 小时内书面提出异议的,视为对该台班数量及费用的确认。签认单可用纸质签字或本公司在线上签认页生成的电子签认单。
10.3 对量与付款:双方每月 日对量确认,乙方应于对量确认后 7 日内 支付相应租金及代垫费用;逾期按第 8.2 条计违约金。
10.4 结算凭证:结算以《台班签认单》《结算对账单》及发票为准;乙方对任一台班有异议的,应在签认后 24 小时内提出,否则不再追溯。
10.5 甲方每日/每台班作业照片、设备定位记录、签认记录可作为台班发生及数量的证据。
11.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,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提交徐州仲裁委员会,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。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,对双方均有约束力。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。
11.2 电子签名与送达:双方同意通过本公司线上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、电子签认单使用可靠电子签名,与手写签名(盖章)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双方在本合同填写的手机号、电子邮箱为有效送达地址,通知自发出之日起 3 日内视为送达。
11.3 本合同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11.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(盖章)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至设备归还且租金、代垫费用结清之日止。
11.5 本合同未尽事宜,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11.6 附件(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):附件一《设备交付验收单》;附件二《台班签认单》;附件三《结算对账单》。
| 甲方(出租方): | 乙方(承租方): | ||
| 授权代表签字: | 授权代表签字: | ||
| 公章: | 公章: | ||
| 签署日期: | 签署日期: | ||